安徽国发字(200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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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2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9〕126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 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

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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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 省公安厅 省委宣传部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农业委员会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质监局 省工商局 省物价局 省安监局 省法制办 省纠风办 省农机局

为严格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保护公路建设发展成果,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07〕596号)、《江苏省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长效管理意见》(苏交公〔2006〕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源头管理,完善车辆生产、改装和货物配载监管机制

(一)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等货物集散地、生产企业以及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经营者(以下简称为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交通部门可以对货源企业装载、配载行为进行检查。

交通部门牵头,联合工商、公安、经信部门,定期组织对货源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整治并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装配载行为,并建立重点货站、码头、配载场等货物集散地巡查制度,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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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建立派驻制度,监管和检查运输装载行为。

(二)严禁生产、销售未获国家许可、不符合法定车型或者不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改装的车辆。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农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车辆(含变型拖拉机)制造、销售环节的监管,严把车辆合格证审批关。坚决查处违法生产或改装企业及产品,一经发现,由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车辆,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质监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违规生产的车辆由生产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召回。

(三)严禁擅自改装、拼装车辆。交通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的监管,严肃查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行为。质监部门负责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公告确定的参数和GB1589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限值标准改造汽车。

工商部门牵头,联合经济和信息化、质监部门,定期对车辆改装企业进行检查。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无证经营企业。

公安部门牵头,联合交通、工商、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对路面行驶货运车辆的检查,定期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进行专项整治。对拼装的车辆由公安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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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车辆,由公安部门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并予以警告或罚款。

(四)严禁非法和违规生产的车辆登记上牌。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登记管理,农机部门负责变型拖拉机登记管理。凡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得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经济和信息化、质监部门。

农机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变型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信息。公安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机部门提供变型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信息。对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农机部门不予年检、年审。

二、强化执法管理,完善超限超载固定检测和路面检查控防机制

(五)货物运输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质量和轴荷,不得使用非法生产、改装、拼装的车辆装运货物。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轴荷装运货物的,由交通、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自行卸载,消除超限超载状态。拒不卸载的,强制其卸去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

同一货运企业连续三个月非法超限超载累计达到五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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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不纠正的,列入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提交当地政府进行查处。

(六)建立健全超限超载运输监控网络。交通部门要根据通道控制与区域控制、路网控制与节点控制、固定检测与路面检查相结合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公路设施,科学布设治超检测站点,特别是要加强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入省通道和长江公路大桥等重要节点的控制。其中,原二级公路撤销的收费站经省政府批准可以改建为固定超限检测站点,与公安治安卡口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

交通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完成省、市治超站治超管理系统建设,同步实现与全国治超监控系统联网。要改进治超手段,配备先进的巡查、检测、监控、执法、取证、清障设施设备,逐步完成不停车检测和自动报警拦截系统建设。

治超检测站点应认真履行超限超载检测职责,同时做好本区域货源企业装配载的检查。治超执法人员必须相对固定,一类站点不少于40人,二类站点不少于30人。具体站点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商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纠风办确定。

超限超载必须依据合格设备检测的数据认定。质监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核发使用合格证。

(七)建立路面联合执法机制。交通、公安部门要明确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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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皖妇字〔2009〕64号》

皖妇字〔2009〕64号

关于举办全省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暨 农村女致富带头人女经纪人培训班的通知

各市妇联: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国四部委《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妇联组织服务妇女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同时加大农村妇女的现代农业科技培训力度,提高她们的科技文化素质和创业致富能力,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妇联将于11月22日—25日在省妇女干部学校(省委党校内)举办全省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暨农村女致富

带头人、女经纪人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11月22日报到,23日至25日上午培训,25日下午返程。

二、培训对象:各市妇联发展部长,部分县(市、区)妇联干部,农村女致富带头人、女经纪人,共80人(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培训地点:省委党校(在6号楼报到)。 四、培训内容:

1、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及操作(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担保机构有关人员讲课)。

2、农业现代化项目推介;{安徽国发字(2009)126}.

3、农业产业化及市场营销与管理。

五、培训方式:专家授课、座谈交流与考察相结合。 六、培训费用:

学员往返交通费自理,培训费、食宿费统一安排。 七、有关事项:

1、各市选择1名女致富带头人或女经纪人作交流发言。

2、11月13日前,各市将参训人员登记表报省妇联发展部。

联 系 人:黄承华

联系电话:0551—2608737 7135438(传真) 电子邮箱:ahflfzb@126.com 附件:

1、全省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暨农村女致富带头人、女经纪人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2、全省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暨农村女致富带头人、女经纪人培训班学员登记表

安徽省妇女联合会 2009年11月9日

主题词:妇女工作 培训 通知

报:全国妇联,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

安徽省妇女联合会办公室 2009年11月9日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1:

全省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暨

农村女致富带头人女经纪人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附件2:

全省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暨女致富带头人、女经纪人培训班学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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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人社部发[2009]126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

法 (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 第十五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

告 知 书{安徽国发字(2009)126}.

考生(身份证号 ):

你在参加 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在 环节有违纪违规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 条(第 项)的规定,给予 处理。

特此告知。

(盖章)

年 月 日

篇四:《鲁安监发〔2009〕12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及

考核评级办法》的通知

鲁安监发〔2009〕126号

各市安监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 〔2008〕68号)精神要求,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等三个行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考核评级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局。

联系人: 卢叶峰

联系电话:0531-81792208

E-mail: whc805@163.com

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附件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细则(通用)

附件2-氯碱补充条款

附件3-合成氨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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